世界热资讯!为什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
2023-04-05 08:05:56 来源:法问
为了正确处理刑事案件,打击和制裁犯罪活动,保障国家、集体及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提高了诉讼效率,维护了司法判决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避免了裁判上的矛盾和冲突。但不管是《刑法》、《刑事诉讼法》,还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很好地落实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被害人的精神损害到底要不要赔偿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蓝爱忠律师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明确表明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受理的只是受害人提起的请求物质损失赔偿的诉讼。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如果受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一个附带民事诉讼,这个附带民事诉讼有两个诉讼请求,一是要求物质赔偿,另一个要求精神赔偿,人民法院应当如果处理呢
人民法院应该裁定不予受理。而不能在受理诉讼后,下判决仅支持物质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当事人就某件事情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这件事情在法律规定的应当受理范围内的,那法院应当受理,也必须受理;如果这件事情不在法律规定应当受理的范围内,那法院就不能受理。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赋予受害人的诉权,是仅对物质损害提起赔偿请求,如果受害人在诉讼中又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那就是超出了刑事诉讼法赋予受害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也就是超出了人民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受案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对整个诉讼是没有权利进行审理的,有权利做的只能是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若不是裁定不予受理,而是判决驳回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不正确的。
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根据都是存在与实体法中的,而不是在程序法中,附带民事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是民事实体法,我国的民事实体法是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如果受害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民事实体法上的根据,那人民法院就应当判决支持受害人的诉讼请求。而不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不能因为《刑事诉讼法中》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含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的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就引申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就不予支持。如果把不予受理的规定当作判决不予支持的依据,那就是适用法律错误,这个判决实际上是于法无据的。
还有种情况是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个诉讼中只有一个诉讼请求是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对这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是不应该受理的,应当以裁定的形式来裁定不予受理。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肯定了这种做法。
蓝爱忠律师补充: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是合理的。
1、刑事诉讼的目的,是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是犯罪并处以相应惩罚,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就是侵权中的侵权人,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要受害人得到侵权人的民事上的赔偿。
依照现行的法律和司法实践,犯罪嫌疑人的返脏和对受害人的赔偿都会影响到最后的量刑。而且受害人的陈述也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有严重的影响。
精神损害是无形的,不像物质损害那样对是否造成损害、损害的大小都容易认定。法院很难把握犯罪嫌疑人给予受害人的精神赔偿是不是在合理的范围内。
如果法律允许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提起精神赔偿请求,那么就会造成侵权人为了尽量减少自己的刑期,对合理不合理、适当不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都一概答应。这样一来,侵权人的抗辩权就不敢充分行使,或不愿充分行使,可能造成附带民事诉讼结果的不公平。同时也会造成,犯罪嫌疑人可能用多给受害人赔偿的办法来缩短自己的刑期。这显然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相悖。
2、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同一审判组织,是法院刑庭的法官,刑庭法官的主要业务是刑事法律方面的。而对确认精神损害赔偿,即使对专门研究民事法律的民庭法官都是项很有难度的工作,这是由精神损害的抽象性决定的。让对民事法律不是很熟悉的刑事法官来裁判精神损害赔偿,公正合理性很难得到保证。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很多不同于民事诉讼的地方,如免交诉讼费,判下来后直接交执行庭执行等。这些“优惠”都是针对受害人提起物质损害赔偿来设计的,如果精神损害赔偿也用这些“优惠”那么势必造成法院、受害人、侵权人三方关系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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