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车发生事故怎么处理?保险公司拒赔说得通吗?
2023-04-04 11:20:01 来源:法问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私家车拥有量的大幅攀升,“顺风车”这个词开始在现代人们的生活中流行起来。在某种意义上讲,“搭车”、“拼车”不仅提高了资源利用率,缓解了交通压力,也缩短了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但是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责任的划分往往会有无法解决的矛盾,那么,拼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以“营运性运输”拒赔说得通吗?
网友咨询:
我和李某等四人是同一家公司的职工。两天前,我们一起休年休假,准备提前回家过春节。彼此顺道,于是我们提议以拼车的方式乘坐我的小车回家,费用实行“AA制”:每人先预交200元,油费、过路费、就餐费按实际支出分摊,多退少补。不料,由于下雪路滑,路上小车发生侧翻,需要12000余元修理及施救费用。我向保险公司理赔,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收费载客属从事营业性运输,而保险合同中约定,我的车只是家庭自用,未经保险公司许可,从事营业性运输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在理赔之列。请问:该理由成立吗?
(资料图片)
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杨海燕律师解答:
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必须承担理赔责任。首先,你与同事“拼车”并不属于从事营业性运输。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附则之规定,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没有核发营运证书的情况下,可以视为“营业运输”的情形,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以牟利为目的;二是有运输旅客、货物的行为。与之对应,本案并不在其列:一方面,你虽向每位同事收取了200元,但仅仅是预付的油费、过路费、就餐费,且实行平均分摊、多退少补,你不仅没有牟利,甚至倒贴车子的自然损耗。另一方面,你只是因为顺道,才同意“拼车”回家,并不是专门从事载客经营活动,所运输的是特定的同事,而非不特定的乘客。其次,保险公司不能借口免责。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只有在你载人致使车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而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才有权拒绝理赔。可当时车内只有你和四名同事,并未超出核定的乘坐人数,没有增加轿车的危险程度,更不用说使“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杨海燕律师解析:
拼车有两种情况:
1、好意搭乘拼车
一种是非营利拼车,常称“搭便车”“搭顺风车”,多为免费搭乘或者搭乘人与车主分摊油费和过路费。
这种拼车属于“好意施惠”,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好意施惠非民事法律行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其也并非合同关系,对当事双方无法律拘束,也不产生债务的法律关系。因此,非营利拼车不属于非法运行。
2、营利性拼车
另一种是营利性拼车,在当事方之间建立拼车合同关系,车主在收回成本的基础上,还收取了其他财产性利益,这种拼车模式则涉嫌非法营运。非法营运要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杨海燕律师支招:
“好意搭乘”出意外,车主不能免责
“好意搭乘”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施惠人一旦开始施惠行为,就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负有保护义务。如发生事故造成搭乘人受伤,驾驶人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要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搭乘人明知驾驶人或车辆有瑕疵,或搭乘人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的,可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在仅有搭乘人受伤而没有车外人受伤的情况下,对于搭乘人的赔偿不能使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等,只能使用车上乘员险。通常车上乘员险的保险限额比较低,往往难以满足赔偿需求。
另外,即使驾驶人与搭乘人对拼车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责任划分等问题约定了“拼车协议”,但是,其中的一些免责条款可能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比如合同法明确规定,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拼友”可购买一份短期人身意外保险
在拼车过程中,驾驶人应该自己开车。如果搭乘人主动要求开车,应该查看对方的驾驶证,对于没有驾驶证的要坚决拒绝对方开车。如果搭乘人是尚处于实习期的驾驶员,车辆上又没有实习标志,也应该拒绝对方驾驶车辆。
另外,搭乘人要谨慎选择车主,应当对驾驶人的驾龄、驾驶能力等有必要的提前了解。并且,要认真检查车辆现况,对车辆年检及保养的情况有所了解,确保出行的车辆安全。搭乘人还要对车辆的投保情况进行了解,如果车辆除了交强险之外未投保商业险、车上乘员险等,“拼友”可以根据需要,为自己购买一份短期人身意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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